学位论文的质量之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规范性、科学性、严密性测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近年来,论文的调查相继发生了学位论文的剽窃、伪造事件,著名学校和重点科学研究机关的学术失范事件也屡屡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构建经济法法学体系,又必然在追求理论创新的同时涉及如何两立经济学哲学或法(哲学)理学的传统问题。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相比,在现代意义上经济法的产生较晚,其理论的形成也依赖于传统法(哲学)理论的参考,但多数表现出其独特的品质和特征。因此,经济法部门法学的构建必须考虑经济法的个性特征。考虑到从整体体系设计到可能涉及具体制度、结构、内容、风格等阶段的一系列技术问题,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理论创新,进而推进制度创新。然而,受传统理论和观念的影响,较晚发生的现代经济法却遭遇了许多“理论聚诉”。在充分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专业和相关学科的基础上,对传统哲学或法(哲学)理论进行必要的整合、放弃和超越,并且必须妥善处理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和历史。为了悠久的传统法的理论和制度的关系。以前的经济法研究,把重点放在经济法的验证上,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独特性,但是经济法的哲学和法(哲)理学的基础问题被忽视了。④实际上,中国经济法的独特性是由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以及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